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浴巾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浴巾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看待女子带两个女儿游泳,陪小女儿取浴巾时,十一岁大女儿溺亡,丈夫狂扇女子这件事?
事实简述:
前日下午6时许,母亲黄女士和丈夫带着一双儿女到孝感市体育中心场外的室外游泳池去学游泳。游泳池有两个,用橡皮搭建。一个是水深1米左右的浅水区,一个是1.5米的深水区,深水区里有不少孩子在玩耍。黄女士的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她负责照顾小儿子和11岁的女儿芳芳(化名),她以为女儿这么大,应该不需要照顾,就没怎么管她。
十分钟左右,她听到了女儿溺水的消息。女儿被深水区一名男子抱出来后,旁边的好心人帮忙按压女儿。120来了后,医护人员也按压女儿,但发现孩子已无生命迹象。据说该项目是第三方私人老板承包,目前各方正在协商赔偿事宜。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的规定:
7.1.1 有救生观察台 , 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 2 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 1.5m 。
7.2.1 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 1 人。
7.2.5 至少有医务人员 1 名。
7.3.1 有醒目的 “ 游泳人员须知 ”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媒体报道,妻子和丈夫带着一双儿女到游泳池去学游泳。游泳池一个是水深1米左右的浅水区,一个是1.5米的深水区,深水区里有不少孩子在玩耍。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妻子负责照顾儿子和11岁的女儿,她以为女儿这么大,应该不需要照顾,就没怎么管她,结果女儿溺水死亡。
据描述,丈夫狂扇妻子,这个妻子该打吗?绝对该打,连个孩子都看不住,但是丈夫打完妻子后,就该打自己了,再多打几下。
两个孩子两个大人,就应该分工好,谁看哪一个,一个人看一个,这样才能把孩子看好,这次***,这对父母都有责任,他们是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我们现在很多未成年人出事,其实第一责任人都是父母,是父母不尽职尽责,导致孩子的伤害事故发生,这点我们必须要明确,谁家的孩子谁自己看好才是。
除了监护人责任,还有游泳池管理者的责任,他们是应该有救护人员的,救护人员的缺失,使孩子溺水没有及时被发现,没有及时被救治,这也是发生悲剧的主要原因。
看到这个问题,真的感到遗憾与痛心!
一家人本来开开心心去游泳,没想到短短十分钟,就发生了悲剧,永远失去了他们亲爱的女儿!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孩子的母亲还是父亲,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女儿是父亲前世的情人,又是父亲这辈子的贴心小棉袄,失去了女儿,在悲痛欲绝之下,父亲作出的极端行为(扇妻子的耳光),虽然不一定对,但是可以理解!
说实话,很多人只看到了这位父亲作出的极端行为,为什么没有考虑到问题的本身,在父亲去换衣服时,肯定也跟孩子母亲打了招呼,孩子母亲只要看好两个孩子即可以,为什么不能等到丈夫回来后再走呢?难道这位母亲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吗?
当然,孩子是母亲怀胎十月生下来的,是母亲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女儿出了意外,做母亲的比谁都心疼,肯定也非常自责,恨不得能代替女儿才好!
但是说什么都迟了,一切都已无可挽回,真的是爱莫能助,唯有默默地希望他们能够节哀顺变,处理好孩子的后事,同时必须让游泳池管理方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看到有些希望夫妻离婚的言论,真的感到气愤,人家出了这么大的事,你们还有心看热闹,真是太过分了!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希望他们一定要吸取教训,看好自己的儿子!
最后,在此也提醒各位家长,夏天来临了,孩子们都喜欢游泳,一定要注意安全,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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